妇人妊娠。食雀肉。令子**无耻。(金鉴。肉下。有饮酒二字。案此根据陶弘景注而补之。)〔程〕雀性最**。周书云。季秋雀入大水为蛤。雀不入水。国多**。物类相感。理所必然。妊娠当戒食之。古慎胎教也。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程〕雀肉壮阳益气。得李子酸涩。则热性不行。故不可共食。
燕肉。勿食。入水为蛟龙所啖。
〔程〕淮南子曰。燕入水为蜃蛤。高诱注。谓蚊龙嗜燕。人食燕者。不可入水。而祈祷家。用燕召龙。能兴波祈雨。故名游波。雷公曰。海竭江枯。投游波而立泛。其召龙之说。似亦有之也。
鸟兽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解之方。大豆煮汁。及盐汁。服之解。
〔程〕箭药多是射罔毒。射罔。乃乌头所熬。大豆汁。能解乌头毒故也。咸能胜热。故盐亦解其毒。
巢源云。射猎人。多用射罔药。涂箭头。以射虫鹿伤皮则死。以其有毒故也。人获此肉。除箭处。
毒肉不尽。食之则被毒致死。其不死者。所误食肉处去毒箭远。毒瓦斯不深。
其毒则轻。虽不死。犹能令人困闷吐利。身体痹不安。罔药以生乌头捣汁。用作之是也。
案肘后云。肉有箭毒。以蓝汁大豆。解射罔毒。又外台。引张文仲云。禽兽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
可以蓝汁大豆。解射罔也。根据此则盐是蓝之讹。字形相似也。
千金云。甘草解百药毒。方称大豆汁解百药毒。余试之大悬绝不及甘草。又能加之为甘豆汤。其验尤奇。
鱼头正白。如连珠。至脊上。食之杀人。(以下四条。外台。引肘后。)鱼头中。无鳃者。不可食之。杀人。(〔程〕能杀人。详酉阳杂俎。)鱼无肠胆者。不可食之。三年阴不起。女子绝生。
鱼头。似有角者。不可食之。
鱼目合者。不可食之。
〔鉴〕以上皆怪异之形色。必有毒也。
六甲日。勿食鳞甲之物。
〔程〕六甲日。有六甲之神。以直日。食鳞甲。则犯其忌也。
本草思邈云。损人神。
鱼不可合鸡肉食之。(外台。引肘后。)〔程〕今人常合食之。亦不见为害。或飞潜之物。合食所当忌耶。或过之不消。则鱼能动火。鸡能动风。能令作病耶。
本草。弘景云。鸡同鱼汁食。成心瘕。
鱼不得合鸬肉食之。(外台。引肘后。)〔程〕鸬食鱼物。相制而相犯也。不可合食。
本草。孟诜云。鸬性制鱼。若合食不利人。
鲤鱼。不可合小豆藿食之。其子不可合猪肝食之。害人。
〔程〕鲤鱼。小豆藿。味皆咸。咸能胜血。故陶弘景云。合食成消渴。其子合猪肝食。伤人神。
〔鉴〕小豆藿。即小豆叶也。
鲤鱼。不可合犬肉食之。(外台。引肘后。犬上。有白字。)〔程〕鲤鱼犬肉。俱令热中。不可合食。
鲫鱼。不可合猴雉肉食之。一云。不可合猪肝食。(外台。引肘后。雉肉。作猪肝。)〔程〕鲫鱼。同猴雉肉猪肝食。生痈疽。
鱼。合鹿肉生食。令人筋甲缩。(外台。引肘后云。鱼不可合鹿肉食之。)〔程〕鱼。鱼也。鱼鹿肉。皆能治风。生食反伤其筋脉。致令筋甲缩。
青鱼。不可合生胡荽。及生葵并麦酱食之。(酱。原本作中。今根据程本金鉴改之。外台。引肘后。作酱。)〔程〕青鱼。不益人。胡荽生葵。能动风。发痼疾。必与青鱼不相宜。味咸。麦酱亦咸。合食必作消渴。
鳅鳝。不可合白犬血食之。
〔程〕鳅鳝。为无鳞鱼。白犬血。为地厌。非唯不可合食。
抑卫生家所当忌也。又鳅鳝善窜。能动风。白犬血。性热能动火。是不可合食。
龟肉。不可合酒果子食之。(外台。引肘后云。不可合瓜。及饮酒。)〔程〕仲景以龟肉忌酒果子。而苏恭以龟肉酿酒。治大风。
陶弘景曰。龟多神灵。人不可轻杀。更不可轻啖也。果子。亦不知何果。
鳖目凹陷者。及厌下有王字形者。不可食之。(凹。赵作回。
非。厌。赵及外台。引肘后。作压。程金鉴。作腹。)〔程〕淮南子曰。鳖无耳。以目为听。目凹陷则历年多。而神内守。故名曰神守。若有王字。则物已灵异矣。食之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