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医疗资源少。红包问题多见于知名的大医院,患者不能因为某家医院收红包就不去看病了;另一方面,家家医院都收红包,患者很难找到不收红包的医院。为了早点住上医院、早点手术,获得一流医师的亲临主治,他们付出额外的费用,不仅可以得到更好的治疗效果,还可以节省大笔费用。只有加快医疗改革,扩大医疗资源,医院之间构成真正的全面竞争,也许红包现象才能减少。
专家:巧拒红包的“上、中、下”策
李文锋说,过年过节总会收到许多红包,按来源可分为:亲戚的、老师的和领导的,还有就是病人的。对于前三种,他可能会心存感激地收下,袋袋平安,但病人的红包总让他惴惴不安,对此,他也有自己的一套巧拒策略。
下策———直接把收到的红包退给患者,这也是让大家都不愉快的笨方法。
中策———包括把红包上交、充公等,这样固然保持了医生的清誉,但患者本身却无多大受益。
所谓上策,就是患者表达了心意,也没有损失的策略,主要有:托人退还:护士在病人临出院时归还,病人不收不行,往往也很
感激。
存入押金:“副作用”最少的一招,绝对安全,而且对病人绝无损失。存押金适用于较高的金额,比如100元以上,可以拿收据作为依据。
悄悄退还:把红包里面的“馅”塞到病人的物品中,神不知鬼不觉地把红包退回,而且在病人已经康复出院后才发现红包已退回,不用影响其心情。不过难点在于找塞的地方,搞不好的话会被提前发现,又或者太“神出鬼没”搞到最后患者自己也弄不见了……
理性对待医疗纠纷
国务院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目的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
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
事与愿违,自该条例公布后,全国各地频繁出现、也可以毫不夸张的讲,患者及患者家属风起云涌的因医疗纠纷而在医疗机构摆花圈,设灵堂,无故殴打医务人员,近年来甚至开始演变成杀害医务人员,完全到了剑拔弩张阶段。全国医疗环境如此恶劣,在遵义县又何尝不是如此?2011年10月29日,三合镇一病情危重患儿,入住县
医院儿科,入院即开始抢救,因患儿病重,抢救无效,于入院13分钟后死亡。家属不但不接受抢救事实,却把正确的抢救过程认为是医护人员故意伤害患儿。为消除患者家属的疑虑,医院立即组织由分管业务的院长牵头,相关科室及人员参与,反复对家属解释该患儿的病情及抢救经过,并告知家属如对抢救过程有疑问,可通过司法途径鉴定,明确医院是否有责任,医院义不容辞的承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患者家属毫不理会,短时间内迅速组织上百人围攻医院,竟然警察在场的情况下,非法限制值班护士陈××人身自由达三个多小时。更令人难以想象的是:该护士在受到非法限制自由期间晕倒,家属竟阻止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施救。随后在政府牵头组织协调时,家属围攻警车,公然践踏法律。还让人匪夷所思的是:该起纠纷家属拉出“县医院残忍,县医院没良心,县医院故意杀人”的横幅。可就在协调处理过程中,患者一家属病倒,患者家属们仍然把这名病倒的家属送到他们认为“残忍、没良心、故意杀人”的县医院救治,这是为什么?
究其原因:
1、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社会基础不牢:该条例是借鉴发达国家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制定。由于我国的医疗体制、社会保障水平、群众的法律素质、卫生知识普及水平等与国外存在着较大的差别,所以该部条例在我国施行,社会基础还有待进一步夯实。
2、患者及家属有法不依,公安机关执法不严: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家属不按司法程序处理。首先选择组织家属围攻医院等过激或其它违法行为,胁迫政府或医疗机构做出妥协,予以经济赔偿。公安机关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执法不严,也是患者及家属有法不依的重要助推剂。医疗纠纷发生后,出现了患者及家属在医院“打”、“砸”、“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公然践踏法律的违法行为时,公安机关因受国家要求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执法,或担心依法执法后引发大的群体事件,或事件性质升级后怕承担责任等顾虑,不敢果断执法。结果是今天对一次医疗纠纷中违法行为的妥协,招致明天医疗纠纷中的更多违法行为,恶性循环。
3、“政府过于宽容”:现各级政府都以“稳定压倒一切”,出现医疗纠纷后,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去处理,只要能把事情平息,赔偿点经济也行。此次处理10月29日发生在遵义县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医
患双方责任还未明确,政府就与家属达成一致,补偿患者家属1万元了结该纠纷。家属拿到钱后随即反悔,如此重复两次。政府由“糊里糊涂”补偿1万元上升到3万元才了结。政府处理此次纠纷是典型的过于宽容,模糊群众的法律观念。如果社会长期这样运转下去,必是
法制尊严**然无存,最后变得谁闹得最凶,谁就获益的社会。实践中不已出现这方面的事例吗?某些无理上访者一再上访,地方政府为息事宁人,只好无原则的满足其要求,这样带来的示范效应毫无疑问是消极的。也告知更多的患者及患者家属一个潜规则,只要“闹”就有赔偿,越“闹”越有钱。
4、新闻媒体的因素:媒体对患者具有同情心而缺少对医务人员的理解,其立场倾斜于患者,其报道偏重于患者,再加上某些媒体的不当炒作,极易引起社会公众对医院信誉的质疑,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互传谣言,爆发群体性事件。
当然,除上述原因外,还有着社会中存在不公平正义,职业医闹参与,患者不愿承担自身应承担的医疗风险,医学人文精神沦落,医学科学自身的不可预见性,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等综合因素。但不管是什么原因,医务人员的天职是呵护生命,这一天职决定了他们与患者不是仇敌关系,是爱人、帮助人、与人为善。如果因医学生命科学本身固有的风险或医务人员的无意过失造成对患者的伤害,患者及家属就此去殴打医务人员,杀害医务人员,更何况有些医疗纠纷医护人员无任何责任。这些目前的情形,世所罕见。这不得不让社会医务工作者油然而想到古代的一个寓言:“农夫和蛇”。
会畸形,整个社会道德滑落的表现。如果因构建和谐社会而不打击各种群体性的违法行为,势必导致更多的群体性违法行为滋生蔓延。只有在法律许可下的和谐,才是真正的和谐。就如世界知名教授,我国非典专家钟南山教授倡导的一样,社会、患者、医疗机构应“沟通理解”、“医患同心”、“平等尊重”、“互信互爱”、“仁心仁术”、“共守法制”,共同承担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责任,别把医患关系变成演变成古代的一个寓言。
医务人员需要理解
为建立起一种良性循环,改善目前的医患关系,医疗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但是,医改不可能一蹴而就。而目前阶段,我们医务人员所希冀的,是对于我们的理解,对于我们的尊重与信任。当今社会广泛存在“信任危机”,医疗界亦是如此。如果患者对医生缺乏信任,无论是诊断还是进一步治疗就难以顺利进行;如果医护对患者失去了爱心,为撇清责任、远离纠纷,在救治生命时难免畏首畏尾,受害的也不仅仅是患者。
“病人的康复就是对医生最大的安慰,也是对其工作最好的肯定。但是,医生不是上帝,是人不是神,医生也有他的局限性。医治一个病人,并取得疗效,除了医生的水平以外,有时还和病人的体质以及有无其他基础疾病等等条件息息相关。因此,对于医护人员,尊重与信任就是最好的理解!而目前已渐成趋势的找医闹拉横幅堵在医院门口闹事,甚至不理智的辱骂、殴打医生的言行,只会让医生们尊
严丧失殆尽。医患之间视如仇敌,如此下去,患者会是最后的赢家么?受害的又只是医护人员么?最终,仅仅是双输而已。
患者义务与文明就医
患者在医患关系中是普通社会人,“就医”本身也是一种社会行为,因而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也有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这些行为主要表现在:
一是要向医务人员正确叙述病情;执行医嘱,接受诊治;文明求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院规和公共秩序;注意个人道德行为,不提不合理要求等等。
二是患者有义务诚实说出为什么找医务人员帮助,尽可能地提供病史,告诉医生治疗后的情况(包括药物的副作用),不说谎话,不要隐瞒相关信息,否则会影响疾病的治疗。这一方面的义务首先有利于病人自身的恢复健康,也有利于医务人员履行职责。病人履行了这些义务,医务人员才能针对病人的病情进行有效的诊断治疗。这是病人对医务人员的义务。因为好的医务人员是真正地关心病人的健康,不断研究和复查疾病的治疗过程,为此花费了许多的精力和时间。病人对于医务人员的牺牲精神应该有所回报。
重要条件。
四是患者有义务在与医务人员共同确定的目标上进行合作。如果病人同意医务人员的意见,必须改变饮食,才能有利于控制病人的高血压,那么病人就有义务以适当的方式改变他的饮食。这是有利于病人的义务,也是对医务人员应尽和义务。因为医务人员对患者健康的关心,已经超越了个人的兴趣,病人应该用合作来报答。
五是患者在同意治疗后有义务遵循医嘱。不能遵嘱应该有理由。但不能遵嘱的理由并不都能成立,例如嫌麻烦就不能成为不遵嘱的理由。这种不遵嘱就是医务人员的不尊重。医务人员治愈病人,需要病人的积极合作。但病人没有义务遵循不必要的或有害的治疗。病人有尊重医务人员以及尊重他们劳动的义务。疾病是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共同敌人,医务人员和病人有着战胜疾病的共同目标。医务人员掌握诊治疾病、护理病人的专业知识,他们之中的许多人为了解除他人疾苦,辛勤劳动,不辞辛苦,甚至牺牲自己的利益。在我国,医务人员的报酬比较低,他们之中许多人安于清贫,仍然献身于崇高的医疗卫生事业。他们既要诊治病人,又要培养学生,从事研究,往往废寝忘食。因此,病人及其家属对医务人员表示应有的尊重,是完全应该的。